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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促进外高桥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在浦东新区 “十一五”期间各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特补充制定了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3、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4、对在保税区内“十五”期间开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利润总额未享受满新区财政补贴的,“十一五”期间可按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至期满。
5、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凡追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6、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7、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8、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经认定为营运中心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存量部分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9、对主办单位在保税区内举办短期展示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参展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10、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从事长期展示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其它补贴参照贸易类企业政策。
11、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动漫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2、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功能市场,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3、对在保税区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从事设备租赁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14、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动漫及相关产业企业,经批准可比照享受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政策。
15、对在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业中成绩显著、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予以专项扶持。
16、对在外高桥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及“区镇联动”的项目, 经认定批准可比照保税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执行。
17、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优惠,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18、企业如违反财政扶持规定条件的,则按规定返还补贴。
19、本意见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实施细则

1、根据《“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意见》第一、二条中所称企业,是指拥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具备市场会员资格,专业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

3、《意见》第三条中所称补贴办法,也适用于增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专业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增资部分实现且能独立核算的增加值、利润总额给予补贴。

4、《意见》第四条中所称企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享受补贴至税收优惠减半期结束。

5、《意见》第七、八条中所称营运中心,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新注册的营运中心比照《意见》第七条享受该政策。

6、《意见》第八条中所称存量部分,是指在认定为营运中心前一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增量部分,是指认定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超过存量的部分。

7、《意见》第九条中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办不超过一年,展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参加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展示经营活动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补贴,均按展示交易会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计算。

8、《意见》第十条中所称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保税产品的展示、演示、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具备市场会员资格,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公共展示区域内展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新办企业比照《意见》第一条中所称企业享受该政策;其他企业比照《意见》第二条中所称企业享受该政策。公共展示区域,是指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展示区域。

9、《意见》第十一条中所称企业,是指专业从事动画类、漫画类、游戏类等相关产品的开发、制作、销售的企业,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10、《意见》第十二条中所称市场,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11、《意见》第十四条中所称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及相关产业企业,是指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产品,且总投资达到2亿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所称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且能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

12、对在保税区内2005年7月1日以后开办的企业可比照《意见》中所称新办企业享受政策。

13、《意见》中所称企业,是指相关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14、《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区域内经营开票所实现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15、对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

16、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面积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当年起享受政策。

17、如扶持对象明确须经认定的,则按认定日期与经营日期孰后原则执行。

18、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十年或无正常原因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对象,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19、《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本细则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